最新消息:最高法发布征拆指导案例 可作为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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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就是征地拆迁案例。这对被征拆人维权具有非常重大的指导意义。
最高院法官吴光侠曾说过,“如果法治是长河,那么案例则是航标,而指导性案例则是导航的灯塔。”在我国法院的审判中,指导性案例具有独特的地位,甚至可以作为判决理由出现在裁判文书之中。指导性案例,减少了裁判的随意性,也增强了法律的可预见性。
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明确表示,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所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如果法官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其裁判违反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原则或精神,就可能导致被上级法院推翻。
今日,最高法发布的第17批指导性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非常值得研究。广大的被征拆群众,可以依据这个指导性案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指导性案例91号:
2011年9月,苏月华去世,将名下房屋处置给四原告所有。原告古宏英是苏月华的女儿,原告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是苏月华的外孙。
2011年12月,马鞍山市政府发布《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载明由花山区政府实施征收方案。在征迁过程中,征地单位制作了征迁费用补偿表、征迁住房货币化安置(产权调换)备案表,并对沙明保家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予以登记补偿,沙明保的父亲沙开金领取了安置补偿款。
2012年,花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沙明保家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拆除。
但是,沙明保等四原告认为,花山区政府非法拆除房屋,侵犯了他们的合法财产,并请求法院判令花山区政府赔偿房屋损失、装潢损失、房租损失共282.7680万元,屋内物品损失10万元,其中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5万元;实木雕花床5万元。
2015年7月,马鞍山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赔偿请求。
沙明保等人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法院。上诉理由有三条,第一,花山区政府在征收时,没有征求公众意见,上诉人不知以何种标准予以补偿。第二,没有告知何时拆迁,屋内财物还未搬离就实施了拆房行为。第三,房屋被拆除后,拆迁方胁迫沙明保的父亲沙开金在补偿表上签字,但沙开金对房屋不享有权益。
对此,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未作书面答辩。
安徽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花山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自愿交出了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在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又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拆除房屋属违法。拆房时,被告没有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没有制作清单并交原告确认签字,导致原告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进行举证,由被告负责举证。但是,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沙明保等人主张的大部分物品符合一般家庭的实际情况,按照市场价格综合酌定实木雕花床价值为3万元。
2015年11月,安徽省高级法院判决花山区政府赔偿沙明保等四人屋内物品损失8万元。
指导案例91号,旨在明确,在房屋强制拆除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没有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正等措施无法对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情况,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屋内物品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这个指导案例,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诉讼请求理性化,也有利于促进行政人员不断强化证据意识、法定程序意识,依法行政。
法律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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